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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燃氣反收購:常規(guī)商業(yè)邏輯為何遭責難?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2-08-31  作者:網絡小編  瀏覽次數(shù):1137
        中國燃氣的反收購戰(zhàn)至今還沒有落下帷幕,但無論其最終結果如何,作為一項正常的商業(yè)舉措,卻招致如此之多的非議,的確值得我們反思
  
  2011年12月,中國燃氣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上市公司(下稱“中國燃氣”)接到收購要約,提出以每股3。5港元、總共167億港元收購中國燃氣全部股份及期權。然而,該收購方案剛一出臺即遭到中國燃氣的強烈抵制。中國燃氣董事局在公告中稱,該收購“完全未獲邀請”、是“機會主義的”、收購價格“完全沒有反映中燃的真實價值”。
  
  隨后,中燃創(chuàng)始人劉明輝、富地石油、韓國SK集團、北京控股集團陸續(xù)加入反收購的行列,在二級市場上不斷增持中燃股份。中國燃氣和中裕燃氣的5500名員工也聯(lián)名簽署聲明公開反對這起敵意收購。伴隨著中國燃氣的股價逐漸超過收購報價,以及公司股權結構的日趨集中,反收購戰(zhàn)的前景日趨明朗。
  
  而在這場精彩紛呈的商業(yè)大戰(zhàn)中,卻不斷有匿名人士在媒體上指責,中國燃氣大股東及管理層之所以反收購,不是基于“常規(guī)的商業(yè)邏輯”。對此,中燃公共關系部負責人指出,這些文章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撰文者基本都不向中國燃氣調查核實,僅僅依據(jù)匿名人士的言論或所謂“爆料”,就對中國燃氣的反收購舉措橫加指責。實際上,這些指責與事實嚴重不符。
  
  一、反收購是否符合“常規(guī)的商業(yè)邏輯”?
  
  自2011年4月26日,中國燃氣罷免徐某等人董事資格開始,便有匿名人士以“一眾小股東”的名義在港媒上不斷指責中國燃氣。而在此次收購戰(zhàn)中,“一眾小股東”也率先向中國燃氣發(fā)難。
  
  2011年12月20日,“一眾小股東”在港媒上刊登廣告,特別強調一旦收購成功,“貪污集團”侵占股東利益的行為將暴露。“一眾小股東”的這一說法隨后被多篇媒體文章所“沿襲”。
  
  2012年2月16日,網絡上的一篇文章中借匿名人士之口,指責劉明輝的“前科”很多,因此“一旦并購成功,中燃里面暗藏的一些東西就會被揭露出來”。該文同時稱,有所謂“中燃華南區(qū)某中層”表示,中燃員工聯(lián)名反收購活動“帶有強迫性”。在該報道中,海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燃氣創(chuàng)始股東,下稱“海峽金融”)也發(fā)聲表態(tài)支持收購方案。
  
  《中國燃氣收購案:收購聯(lián)合體質疑員工反對論》(2月7日刊發(fā))一文也宣稱,“簽名一事由中國燃氣綜合部主導,員工簽名與否和崗位去留相掛鉤”。
  
  劉明輝的妻子許秀蘭對上述指責深感驚詫,“從來沒有任何的司法機關宣判過劉明輝有罪,所謂‘前科’一說純屬誹謗。”
  
  中國燃氣副總裁范金生則指出:“中國燃氣總部沒有‘綜合部’這樣一個部門,下屬子公司中也沒有所謂‘華南區(qū)’這樣一個機構設置。員工聯(lián)名活動屬自愿,沒有任何員工因為不參與簽名,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強迫員工簽名’的報道屬捏造。”
  
  4月23日,《中國燃氣易主懸念》一文聲稱,“身涉刑案的劉明輝已不可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所以無法重獲中燃的控制權;而“一旦聯(lián)合體收購失敗或堅持原有報價,中燃股價勢必下跌,劉將損失慘重”。于是,該文借“業(yè)內人士”之口斷言,“代價如此之大卻義無返顧”,乃是因為“劉任董事總經理期間很可能涉嫌關聯(lián)交易,一旦達成收購協(xié)議,收購方即會按程序進入盡職調查,其中隱情勢難掩蓋”。
  
  然而,2012年7月23日,深圳市福田區(qū)檢察院宣布劉明輝、黃勇無罪。8月17日,中國燃氣發(fā)布公告,恢復劉明輝董事總經理以及黃勇執(zhí)行總裁的職務。
  
  中燃執(zhí)行董事朱偉偉指出:“按照2011-2012財年中燃的業(yè)績表現(xiàn),3。5港元的價位實際上僅相當于16倍的市盈率。近期,中燃股價維持在4。2港元的水平,而國際投行給出的中燃股票目標價也大多高于收購報價。目前,市場普遍對本次收購持不樂觀態(tài)度,但中燃股價也并未下跌。”
  
  “如果持這種觀點的人士有證據(jù)的話,為什么不直接提交給香港監(jiān)管機構或司法機關?只要指控有一定的根據(jù),那就不必等到什么‘盡職調查’了,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的調查不是更有力度?”中燃獨立董事毛二萬表示。
  
  “在市場上以高于3。5元港幣價位增持中燃股份的除了大股東以外,還有眾多持股比例不到5%的中小股東。難道這些投資者都要去掩蓋子虛烏有的‘關聯(lián)交易’?”
  
  中燃執(zhí)行董事馬金龍指出:“海峽金融以前在中燃董事局委派的董事徐某等人一直都反對由央企來控制中燃。只是在徐某謀取公司領導權失敗之后,海峽金融才一改初衷運作央企控股中燃。而所謂‘一眾小股東’其實就是海峽金融的公共關系顧問。”
  
  二、涉嫌“關聯(lián)交易”者究竟何許人?
  
  匿名人士指責的中國燃氣欲掩蓋的“關聯(lián)交易”究竟是什么?“一眾小股東”以及一位匿名的“中燃前高管”或“前董事”試圖在媒體上揭開“謎底”。
  
  2011年11月16日和2012年4月24日,“一眾小股東”在港媒上登廣告,指責劉明輝妻子的親屬許偉紅通過持有中國燃氣關聯(lián)公司(重慶市川東燃氣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川東公司”)的股權,涉嫌進行關聯(lián)交易和利益輸送。
  
  2012年3月21日,《重慶川東變身“中介”中國燃氣涉利益輸送》一文通過“中燃前高管”爆料,重申上述說法,并指川東公司支付了劉、黃的保釋金。
  
  隨即,朱偉偉代表中國燃氣在媒體中聲明,指此爆料純屬謠言,公司從來沒有替劉、黃支付過所謂保釋金。
  
  而許偉紅也在公開聲明中表示,她本人沒有從川東公司中獲取任何個人利益,她所持有的股權是替香港中國評論通訊社代持。在這份股權代持協(xié)議上,不僅加蓋有“香港中國評論通訊社”的公章,而且徐某(中評社的董事長兼大股東)還在該協(xié)議的每一頁上簽名確認。她在2011年就已經將相關材料提交給了中國燃氣董事局。
  
  3月30日,《中石化購中燃迷霧重重中燃管理層涉嫌利益輸送》一文稱,中評社的匿名人士對“代持股權”一事予以否認。
  
  中燃法務部負責人則表示,經公司調查,川東公司的大股東中油嘉禾的實際控制人是香港中評社,而不是許偉紅。中油嘉禾的公章和銀行印鑒也全部由徐某委派的人員保管。許偉紅與徐某簽署的代持協(xié)議文本已經提交給了香港監(jiān)管機構、獨立第三方調查機構以及海峽金融的上級領導機關。中燃高管也已經向中評社通報了有關情況。但是,獨立第三方在核實該協(xié)議之時,卻無法聯(lián)系到徐某本人。期間,滄州市委紀律檢查部門也展開了對許偉紅的調查,并派專人到中燃董事局取證。調查結果表明,許偉紅所言屬實。
  
  “中燃前高管”眼見一計不成,又生一計,緊鑼密鼓地拋出《中燃收購戰(zhàn):誰在動誰的“蛋糕”》一文(4月30日刊發(fā)),聲稱川東公司的相關人士肖飛、肖岳是劉明輝妻子的親屬。但是,劉明輝的妻子公開辟謠,她與肖飛、肖岳沒有任何親屬關系。
  
  無奈之際,《“影子”肖飛:中國燃氣神秘的關聯(lián)股東》這篇非正式刊發(fā)的網絡文章又稱,許偉紅和肖飛是同村人士,而這又被許偉紅直指是一個謊言。
  
  8月15日,《中國燃氣造假疑云:泥塑小股東難覓真身》一文再次單方面引用匿名“中評社負責人”的說法,否認許偉紅替中評社代持股份一事。
  
  中燃法務部負責人認為,上述報道的撰文者為何不向許偉紅或中國燃氣方面求證?公司已經多次向前來調查的媒體出示“代持協(xié)議”的文本。“匿名人士的言論與事實相悖。中評社如有異議,可派人來中國燃氣核查,或者到海峽金融的上級領導機關核查文件副本。”
  
  中燃公共關系部負責人表示,相關報道反復引用匿名人士的未經證實的說辭,通過“或許”、“似有”、“不排除”、“理論上成為可行”等模棱兩可的詞語,甚至真接引用“業(yè)內人士猜測”來下結論,如此報道很不客觀。
  
  該負責人說,自從徐某被罷免之后,此類故意抹黑中國燃氣的文章就出現(xiàn)了。例如,《再陷高層動蕩中國燃氣未了局》一文(2011年3月17日刊發(fā)),無憑無據(jù)地指責中國燃氣“多項并購充滿瑕疵、交易疑點層出不窮”。事實上,中國燃氣的所有并購行為均經過各級地方政府批準,經董事會同意,完全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再比如,《中國燃氣高管爭斗未息數(shù)個內地項目受挫》(2011年10月12日刊發(fā))一文,宣稱中國燃氣在內地的燃氣專營權被取消、子公司停工等等。這些都是憑空捏造的不實之詞。
  
  三、指鹿為馬的“業(yè)績迷霧”
  
  雖然“涉嫌關聯(lián)交易”的謊言被戳穿,但“一眾小股東”和“中燃前高管”又制造了一片“業(yè)績造假”的“迷霧”,并宣稱這也是中國燃氣反收購舉措中欲“掩蓋”的問題。
  
  2012年4月12日,某媒體刊發(fā)《中國燃氣賬本疑云》一文以及《中燃賬本疑云續(xù):川東大股東悄然變更》一文(4月20日刊發(fā))。其中,匿名“中燃前高管”指責中國燃氣偽造賬目。4月24日,“一眾小股東”在港媒上刊登廣告,重申“前高管”的言論。
  
  中燃法務部負責人表示,上述指責中燃賬目造假的報道嚴重失實,文中引述的數(shù)據(jù)也是錯誤的。中國燃氣年報中僅公布集團旗下項目公司的新增用戶數(shù),從未公布每個項目公司包括孝感四公司當年的接駁費。而該文作者聲稱有關孝感四公司的接駁費數(shù)據(jù)均是查閱公司年報取得,屬信口開河。中國燃氣根據(jù)會計準則編制年報,且年報是經過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的嚴格審核、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批準的。撰文者沒有采訪中燃,僅依據(jù)所謂“中燃前高管”的爆料指中燃偽造賬目,已構成對公司名譽的嚴重侵害。
  
  “當‘謠言’經受法律的考驗之時,戲劇性的一幕就發(fā)生了。日前,公司起訴了該文作者,內地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起訴訟,并已經向該文作者發(fā)出了傳票。但當司法人員親赴相關媒體辦公地調查此事之時,文章作者突然從其工作單位辭職,并無法取得聯(lián)系。”該負責人介紹了近期情況。
  
  6月26日,《中國燃氣應收賬款迷霧:涉嫌虛增用戶和利潤》一文稱,“小股東”在大陸聘請律師前往安徽宿州、江蘇邳州現(xiàn)場調查中國燃氣“業(yè)績造假”問題。“小股東”把宿州中燃、邳州中燃等正常的應收賬款指為虛設安裝用戶、虛報初裝費(接駁費)。
  
  7月6日,中國商報發(fā)表的《中國燃氣應收賬款迷霧真的存在嗎》一文,系統(tǒng)闡述了燃氣行業(yè)收入確認原則,認為中國燃氣“營業(yè)收入”、“應收賬款”確認符合會計準則,指出原文作者不了解中國會計準則的變遷,也不了解燃氣行業(yè)的行業(yè)特性,對于燃氣行業(yè)如何確認營業(yè)收入缺乏常識。
  
  7月25日,《中燃收購撲朔迷離》一文對“中燃前董事”和“小股東”的惡意抹黑進行了澄清。文章明確指出,
  
  “中國燃氣為客戶提供接駁安裝服務,而這種服務屬于建筑安裝性質,因此需按會計準則要求,按完工百分比法進行確認、計量。公司與住宅小區(qū)的居委會、物業(yè)管理公司簽署管道燃氣安裝合同并進場施工,然后再根據(jù)工程量‘完工百分比’和當?shù)亟玉g費的標準確認當期的接駁費收入,對于尚未收到現(xiàn)款的接駁費則確認為應收賬款。這些應收賬款均以安裝合同為基礎,按完工進度,根據(jù)會計準則及公司年報所披露的會計政策確認的,且經過了德勤會計師的審計。”
  
  “但只要這些已開發(fā)的住宅小區(qū)中有不按規(guī)定繳清接駁費的用戶,就可能出現(xiàn)應收賬款不能全部收回的情形。對應收賬款,公司一直都在全力回收。宿州、邳州公司2008年以前的那部分應收賬款,兩家公司在2008年收回1810萬元,在2009年收回1190萬元,在2010年收回1300萬元。而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會嚴格地按照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確認‘壞賬損失’,但即使根據(jù)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確認為‘壞賬損失’,公司仍將通過各種手段努力進行回收。”
  
  不過,“小股東”卻不肯就此罷休,在《中國燃氣:史上最昂貴的“最后一米”價值超4億元》一文(7月11日刊發(fā)),以中燃相關項目公司4億多元的應收賬款依據(jù)的是無效合約為由,繼續(xù)指中國燃氣利用虛構接駁費進行業(yè)績造假。然而從文章引用的數(shù)據(jù)中卻可看出,中國燃氣對有關應收賬款均有不同程度的收回。如果“應收賬款”依據(jù)的是無效合約,又如何能夠在以后年度實現(xiàn)回收呢?
  
  中燃法務部負責人介紹,有內地律師自稱接受張姓小股東委托,前往宿州、邳州調查中燃的燃氣用戶。而該律師在入戶調查時,偽造中國燃氣的公章和文件,并詐稱自己是中燃總部委派人員。在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后,該律師又欲指使相關人員掩蓋之前的行為。由于該律師獲取信息的手段涉嫌違法,中燃已經向有關政府部門提起了控訴。
  
  中燃公共關系部負責人說:“遺憾的是,在行業(yè)人士詳細解釋接駁費確認的會計原則并且中燃已經發(fā)布聲明后,對于前述的不實報道,還有媒體文章不加甄別地加以照搬,如《中國燃氣造假疑云》一文。該文作者在未向中燃核實的情況下沿襲類似錯誤說法,有違《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
  
  四、反收購關乎“國家安全”?
  
  對于韓國SK和富地石油連續(xù)增持中燃股份的行動,《中國燃氣易主懸念》一文援引匿名律師的言論,指責中國燃氣反收購的方式涉嫌違反國家安全。
  
  “在本次購并事件之前,海峽金融、‘一眾小股東’以及個別媒體文章就已經拋出了類似指責。他們的邏輯就是,徐某等人遭罷免之后,中國燃氣就涉嫌違反了所謂‘國家安全’。”中燃公共關系部負責人介紹道。
  
  海峽金融在2011年4月12日的聲明中,稱其同意引入外資戰(zhàn)略股東,但強調罷免徐某等人的董事資格,將使得中國燃氣的管理結構與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精神相違背(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6號)。海峽金融于4月27日再次指責中國燃氣涉嫌違反國家安全,而僅將“管理結構”變更成為“股東結構、董事局結構”。“一眾小股東”于2011年8月17日和10月21日在港媒發(fā)表的廣告中承襲了海峽金融的這一說法。
  
  2011年8月8日,《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之辯——從支付寶、中國燃氣股權之爭說開去》一文繼續(xù)宣稱海峽金融的觀點,并質疑韓國SK入股中燃違反了當時的配售公告。
  
  2012年8月22日,在北控集團已經成為了中國燃氣第一大股東的情況下,上述文章作者繼續(xù)在某媒體的微博上,重復一年前的錯誤論調。
  
  中燃法務部負責人強調,中國燃氣,遵守國家對外資企業(yè)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這與國辦通知所論及的內資企業(yè)是兩回事。罷免徐某等人并未改變中國燃氣的“股東結構”,而外國戰(zhàn)略股東在中國燃氣董事局中的地位亦未發(fā)生變化。外國戰(zhàn)略投資者雖然入股中燃,但并不能控制中國燃氣的董事局及公司在內地的實際運營,因此也不涉及所謂國家安全問題。
  
  “韓國SK自2008年6月開始逐漸持股中燃的過程,獲得了公司董事會的表決通過,并遵循了港交所對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的相關規(guī)則,其合法性不容置疑?!锻赓Y并購的國家安全之辯》一文混淆了‘境外公司’與‘境內企業(yè)’的法律概念,并引用尚未生效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中的規(guī)定,對中燃橫加指責,其行文邏輯匪夷所思。”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如果外資股東增持中燃就違反了所謂‘國家安全’,那么本次收購也同樣有此嫌疑。海峽金融和‘一眾小股東’剛剛發(fā)聲明反對外資控制中燃,何故轉眼間就擁護外資控股中燃?《中國燃氣易主懸念》一文似乎也對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視而不見。”
  
  “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海峽金融連續(xù)減持中燃股份,其在中燃的股份占比也從6。75%減低至2。47%。海峽金融一面指責中燃的外資股東‘排擠’國資,一面又不斷減持中燃股份,這是否自相矛盾?據(jù)我們了解,海峽金融減持的行為并未得到其上級領導機關的批準,而減持所得巨額資金到底流向了何處?”執(zhí)行董事朱偉偉提出了質疑。
  
  中國燃氣的反收購戰(zhàn)至今還沒有落下帷幕,但無論其最終結果如何,作為一項正常的商業(yè)舉措,卻招致如此之多的非議,的確值得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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