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布《關于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將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提高0.23元/方。時隔近4個月,調價信號終于順延到下游用戶市場,全國各地相繼通過價格聽證上調城市燃氣價格。
雖然從1998年開始,城市通過舉行價格聽證會,確定一些物價的調價方案的做法已經形成一種慣例。然而,記者發(fā)現,國內已有不少人開始質疑聽證會政策等在天然氣的市場化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在他們看來,現行的聽證會政策嚴重制約了價格信號的傳遞效率,也必將阻礙國家天然氣產業(yè)的發(fā)展。那么,除了聽證會之外,現行的天然氣價格機制還存在哪些問題?未來,天然氣市場的變化會對其價格政策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天然氣價格政策改革的方向應在哪里?近日,幾位資深專家發(fā)表了重要看法。
燃氣調價是否需要價格聽證?
據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鄧郁松介紹,按現行天然氣價格政策,目前中國陸上天然氣價采用成本加成為主并適當考慮市場需求的定價方法,實行分級管理,即井口氣價采取基準價加浮動幅度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管道運價由國家發(fā)改委制定;終端銷售價格則由各地物價部門制定。
一般說來,上游定價主要關注國內市場價格要與國際氣價接軌,而地方政府定價更關注當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社會穩(wěn)定等政治需要。中國城市燃氣協會理事長王天錫指出,由于天然氣上下游價格管理機制存在差異,上、中游價格調整,國家只需發(fā)一通知并由上、中游企業(yè)告知下游企業(yè)即可,而下游企業(yè)要報告所在地政府并由其審批調價,以致給下游的城市燃氣價格調整帶來了時間和空間的缺位,價格調整難以及時到位,甚至不能到位。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徐曉東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當前在物價聽證制度上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并不是所有價格都要聽證,而聽證會也只是調整價格過程中諸多環(huán)節(jié)之一。
事實上有些地方已經開始意識到了這一點,記者了解到,此番天然氣漲價過后,北京、上海、成都等地陸續(xù)開始取消聽證會。雖然,舉行聽證會費時費力,對調價會產生滯后效應,致使天然氣上中下游價格信號傳遞不通暢,給城市燃氣企業(yè)帶來運營風險。但徐曉東也指出,在目前燃氣市場還不健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立即全部取消聽證會的利弊還值得研究。
另外,上、中、下游企業(yè)都是天然氣市場的主體,不可或缺。然而,天然氣上游企業(yè)調價時,并不與城市燃氣企業(yè)進行協調,使下游企業(yè)經常面臨措手不及的窘境,“上、中、下游價格調整缺乏透明度會對天然氣產業(yè)鏈最終環(huán)節(jié)的順暢運行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王天錫說。
價格政策要適應天然氣發(fā)展目標
近年來隨著天然氣需求的快速增長,我國天然氣發(fā)展開始進入快速增長期,天然氣供需結構正在發(fā)生變化,多氣源、多管線供給的格局即將形成,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將會大幅提升。中石油規(guī)劃研究院預測,到今年底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將達4.5%。而根據某權威機構的最新預測,到2015國內天然氣市場的需求將達到2800億立方米,到那時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即可達10%左右。
“未來天然氣的價格政策要能更好地適應天然氣發(fā)展的總體目標,適應上述天然氣供給結構和需求結構的變化,并要理順與替代能源價格和環(huán)境成本的合理比價關系,這是必然的。”鄧郁松說。他指出,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要在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能源價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環(huán)境成本的價格機制。
未來出廠價、管輸價、
城市燃氣價應分而治之
有專家指出,到2015年,要想讓市場具備能夠消化2800億立方米天然氣的能力,就必須尋求強有力的國家政策支持。
在鄧郁松看來,未未,天然氣定價機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應為由政府定價轉向市場定價與政府管制相結合,還要區(qū)分天然氣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推進天然氣商品價格市場化,完善對其服務價格的監(jiān)管。在天然氣出廠價上,應逐步理順其價格水平,進一步完善價格分類,調整交叉補貼政策,并逐步放松對井口價的政府管制,使之形成與可替代燃料價格的合理比價,并隨市場供需等因素變化調整;在管輸定價上,應形成輸配送服務費按成本加成定價并由政府進行有效監(jiān)管的定價方式,可借鑒國際通行的兩部制收費:回收管道固定成本的管道容量費按用戶的高峰期需求來收取,回收管道變動成本的管道使用費按用戶的實際提氣量來收取,并在條件合適時采用高峰低谷定價;城市配氣價應建立成本加成、政府監(jiān)管的浮動價格機制。
雖然從1998年開始,城市通過舉行價格聽證會,確定一些物價的調價方案的做法已經形成一種慣例。然而,記者發(fā)現,國內已有不少人開始質疑聽證會政策等在天然氣的市場化改革中所起的作用。在他們看來,現行的聽證會政策嚴重制約了價格信號的傳遞效率,也必將阻礙國家天然氣產業(yè)的發(fā)展。那么,除了聽證會之外,現行的天然氣價格機制還存在哪些問題?未來,天然氣市場的變化會對其價格政策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天然氣價格政策改革的方向應在哪里?近日,幾位資深專家發(fā)表了重要看法。
燃氣調價是否需要價格聽證?
據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鄧郁松介紹,按現行天然氣價格政策,目前中國陸上天然氣價采用成本加成為主并適當考慮市場需求的定價方法,實行分級管理,即井口氣價采取基準價加浮動幅度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管道運價由國家發(fā)改委制定;終端銷售價格則由各地物價部門制定。
一般說來,上游定價主要關注國內市場價格要與國際氣價接軌,而地方政府定價更關注當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社會穩(wěn)定等政治需要。中國城市燃氣協會理事長王天錫指出,由于天然氣上下游價格管理機制存在差異,上、中游價格調整,國家只需發(fā)一通知并由上、中游企業(yè)告知下游企業(yè)即可,而下游企業(yè)要報告所在地政府并由其審批調價,以致給下游的城市燃氣價格調整帶來了時間和空間的缺位,價格調整難以及時到位,甚至不能到位。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徐曉東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當前在物價聽證制度上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并不是所有價格都要聽證,而聽證會也只是調整價格過程中諸多環(huán)節(jié)之一。
事實上有些地方已經開始意識到了這一點,記者了解到,此番天然氣漲價過后,北京、上海、成都等地陸續(xù)開始取消聽證會。雖然,舉行聽證會費時費力,對調價會產生滯后效應,致使天然氣上中下游價格信號傳遞不通暢,給城市燃氣企業(yè)帶來運營風險。但徐曉東也指出,在目前燃氣市場還不健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立即全部取消聽證會的利弊還值得研究。
另外,上、中、下游企業(yè)都是天然氣市場的主體,不可或缺。然而,天然氣上游企業(yè)調價時,并不與城市燃氣企業(yè)進行協調,使下游企業(yè)經常面臨措手不及的窘境,“上、中、下游價格調整缺乏透明度會對天然氣產業(yè)鏈最終環(huán)節(jié)的順暢運行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王天錫說。
價格政策要適應天然氣發(fā)展目標
近年來隨著天然氣需求的快速增長,我國天然氣發(fā)展開始進入快速增長期,天然氣供需結構正在發(fā)生變化,多氣源、多管線供給的格局即將形成,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將會大幅提升。中石油規(guī)劃研究院預測,到今年底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將達4.5%。而根據某權威機構的最新預測,到2015國內天然氣市場的需求將達到2800億立方米,到那時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即可達10%左右。
“未來天然氣的價格政策要能更好地適應天然氣發(fā)展的總體目標,適應上述天然氣供給結構和需求結構的變化,并要理順與替代能源價格和環(huán)境成本的合理比價關系,這是必然的。”鄧郁松說。他指出,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要在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能源價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環(huán)境成本的價格機制。
未來出廠價、管輸價、
城市燃氣價應分而治之
有專家指出,到2015年,要想讓市場具備能夠消化2800億立方米天然氣的能力,就必須尋求強有力的國家政策支持。
在鄧郁松看來,未未,天然氣定價機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應為由政府定價轉向市場定價與政府管制相結合,還要區(qū)分天然氣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推進天然氣商品價格市場化,完善對其服務價格的監(jiān)管。在天然氣出廠價上,應逐步理順其價格水平,進一步完善價格分類,調整交叉補貼政策,并逐步放松對井口價的政府管制,使之形成與可替代燃料價格的合理比價,并隨市場供需等因素變化調整;在管輸定價上,應形成輸配送服務費按成本加成定價并由政府進行有效監(jiān)管的定價方式,可借鑒國際通行的兩部制收費:回收管道固定成本的管道容量費按用戶的高峰期需求來收取,回收管道變動成本的管道使用費按用戶的實際提氣量來收取,并在條件合適時采用高峰低谷定價;城市配氣價應建立成本加成、政府監(jiān)管的浮動價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