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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集團韶關最大燃氣公司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4-04-16  瀏覽次數(shù):854
       韶關市首宗萬人集團訴訟案件4月15日在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法院開庭。12113人參與,其中18名代表(其中兩人退出)作為原告,聯(lián)名起訴韶關市科科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科公司)違反合同,額外收取用戶費用。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四年前,作為韶關市最大的燃氣供應公司,科科公司和用戶們發(fā)生合同糾紛??瓶乒菊J為,原有氣瓶報廢,雙方的供用氣關系結束,雙方須重新簽合同,用戶更換新瓶,要重新交錢100元,否則不予充氣。煤氣瓶使用者認為,根據雙方早前簽訂的入戶條款白紙黑字約定“氣瓶報廢更新的費用由公司負責”,所以氣瓶報廢更新是公司責任,用戶無須額外出錢。

  在15日的庭審中,原告方氣瓶使用者代表認為,科科公司向用戶提出不重新交錢換瓶就不給充氣,是在脅迫用戶,是一種強制交易的違法行為,而被告方科科公司代理人也提出了辯護依據。

  韶關市政協(xié)委員、知名律師葉緯評價稱,該案是韶關首宗集團訴訟,具有里程碑意義?!?br />
  燃氣瓶權屬一直在變化

  為有效遏制氣瓶事故的發(fā)生,2003年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氣瓶產權改革為基礎的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求氣瓶產權由個人向充裝企業(yè)的轉移,讓企業(yè)承擔更多的安全責任。

  韶關市當年以市政府的名義下發(fā)文件,施行液化石油氣瓶統(tǒng)一管理定點安裝制度,韶關市民隨即開始了使用公用瓶“大輪轉”方式,即用戶入戶后,需要充氣時只需將空瓶送到入戶時定點的液化氣供應站,直接換走充滿的氣瓶,氣瓶不再專屬某個用戶。

  資料顯示,2003年開始,韶關市區(qū)多數(shù)煤氣瓶用戶都采取了“帶瓶入戶”的方式加入公用瓶“大輪轉”,至2004年8月,韶關市共完成普查氣瓶77萬余只,氣瓶產權轉移率77%。

  2010年6月初,科科公司貼出《更新置換氣瓶的通知》,稱要對報廢瓶進行強制更新,并對每個需要更換的新瓶征收押金100元,同時開始實施“瓶對戶”用氣方式,即氣瓶重新被固定在某個具體的用戶上。

  這一舉措引起了氣瓶使用者的反彈,他們認為當年簽訂入戶條款,“氣瓶報廢更新的費用由公司負責”,氣瓶報廢更新,用戶無須額外出錢。2010年7月,韶關市相關部門議定,科科公司擅自提高押金的做法欠妥,應立即停止執(zhí)行。

  科科公司此時提出氣瓶權屬問題,認為當年選擇“帶瓶入戶”者的氣瓶的產權歸居民所有,而非科科公司,因為當時簽訂的入戶條款中未明確規(guī)定氣瓶產權歸屬。

  由于韶關市相關部門對科科公司所提出的燃氣瓶權屬問題一直態(tài)度模糊,100元“保證金”問題久拖不決。2011年1月,韶關市物價局下發(fā)文件對氣瓶保證金進行了重新定價,只將適用對象定性為租用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的用戶,完全繞開了氣瓶產權歸屬問題。

  2011年8月18日,科科公司開始施行燃氣協(xié)會新設計的收據和用戶協(xié)議,并且逐步替換已交付氣瓶用戶手中100元用于新瓶更換的押金條(以下簡稱“押金條”)。

  七旬老伯起訴燃氣公司

  100元押金收費是否合理?煤氣瓶產權該如何明晰?煤氣瓶更新?lián)Q代應由誰負責?科科公司與氣瓶使用者之間存在巨大爭議。

  與這個爭議相伴隨的,是氣瓶使用者吳錦昌與科科公司之間的官司。

  2011年3月15日,77歲的吳錦昌老人狀告科科公司,要求法院判決科科公司繼續(xù)按2003年簽訂的入戶條款履行義務,退還申訴人交納的氣瓶押金200元和利息。2011年4月15日和7月1日,韶關市湞江區(qū)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一審判吳錦昌敗訴。吳錦昌不服,提起上訴。

  2011年11月19日,韶關中院二審開庭,并在2012年初判決吳錦昌勝訴。科科公司同意返還吳錦昌氣瓶押金,但提出條件,要求將氣瓶殘值也一并退回給用戶,吳錦昌老人如果再使用氣瓶,需要重新入戶。

  后來吳錦昌向韶關市中院提出再審,要求把“入戶條款是雙方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必須繼續(xù)履行”寫入判決詞當中。韶關市中院啟動再審程序,并且支持吳錦昌訴求,把“入戶條款是雙方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必須繼續(xù)履行”寫入判決詞當中,這已經是2013年5月的事情了。

  在此之前科科公司也已經與大部分的用戶之間完成了“協(xié)議書”換“押金條”流程。但吳錦昌老人的勝訴還是讓不少拒絕更換“協(xié)議書”的氣瓶用戶充滿希望,科科公司是不是也應該將其他用戶所交的100元置換新瓶費退回廣大用戶?

  科科公司負責人2012年在接受韶關當?shù)孛襟w采訪時回應,首先要區(qū)分交100元的兩種情況,2010年至2011年8月期間開具“押金條”的用戶,因當時“100元押金是臨時性的,退瓶時立即退還押金,不收任何費用。新的更新置換氣瓶方案出臺以后,按政府的規(guī)定辦理,到時憑押金收據進行調整”。

  第二種情況是,2011年8月韶關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報廢螺絲瓶的通告和實施方案以后,用戶的螺絲瓶由企業(yè)收購報廢,殘值折款40元返還給用戶,用戶再補交100元購買企業(yè)的新氣瓶,氣瓶產權屬于用戶,企業(yè)為用戶開具《氣瓶交易統(tǒng)一憑證》。

  “同樣是交100元,但時間不同,性質也完全不同,第一種是臨時押金,可以退。第二種是補差購買新氣瓶的購瓶款。”這位負責人稱,“吳老伯打官司勝訴,科科公司退回100元押金屬于第一種情況。”

  萬余人登記

  加入集團訴訟

  吳錦昌老人狀告科科公司一案持續(xù)了10個月,雖然最后勝訴,但其他瓶裝氣用戶對科科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的做法及解釋不能接受。用戶代表郭伯、潘伯等人征集了上百人簽名,欲走共同訴訟的渠道維權。

  潘伯說,“吳伯狀告科科公司只是個案,雖然法院判吳伯贏了,要求科科公司退回押金,但科科公司卻偷換概念,將氣瓶殘值也一并退回給用戶。用戶如要繼續(xù)用氣,只能另行購瓶托管或是另交押金租瓶,這屬于單方面撕毀合同行為。”

  郭伯也表示,“雖然吳伯勝訴了,但其個案的社會效應卻不大,因此,我們才考慮走集體訴訟渠道,將科科公司再次告上法庭。”

  2012年4月,潘惠民等15名用戶起訴科科公司,要求依法按照集團訴訟立案未果,同年11月28日,官司分為幾個案件,一并審理,在韶關市湞江區(qū)法院開庭。湞江法院一審判決,科科公司按照原入戶條款向15名用戶繼續(xù)履行供氣義務,并且返還100元押金和利息。

  2013年10月8日,韶關市中級法院作出15個相同的終審判決,駁回科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認為科科公司和用戶“雙方合同關系成立”,科科應該按照入戶協(xié)議,提供相同規(guī)格和數(shù)量的公用瓶給用戶使用,但判決結果只對這15名用戶有法律效力。

  2013年初,市政協(xié)委員、律師葉緯提交了政協(xié)提案,要求法院將公益類訴訟案件作為集團訴訟案件受理和審理,他認為韶關個別氣瓶用戶和科科的官司是典型的公益訴訟案件。這一提案被列為韶關市政協(xié)重點提案,由市委鄭振濤書記重點督辦。

  之后數(shù)月,該提案由韶關中級法院辦理完畢,贊同支持了葉緯的意見。

  2013年7月,又有郭麟光等18名用戶起訴科科公司,他們要求法院按照集團訴訟立案,并得到了認可。

  2013年8月5日,韶關市湞江區(qū)法院發(fā)出公告,讓所有情況相同的用戶前往登記。剔除證據不全者后,共有一萬二千多名持有證據的用戶作了登記,成為該集團訴訟的登記權利人,將來集團訴訟的判決,對他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名詞解釋

  集團訴訟

  一個或數(shù)個代表人,為了集團成員全體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體集團成員提起的訴訟。法院對集團所作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沒有預料到損害發(fā)生的相關主體,也具有適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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